中共延边州委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要闻-延边站 赵新 270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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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延边州委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8日)

2018-08-09 10:10 | 来源: 延边新闻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行动纲领,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统筹深化改革创新、责任落实、法治建设、综合治理、基础建设,持续提升我州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着力构建我州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适应。

  ——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可控,以2015年为基数,全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完备,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幅提高,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治理。

  ——监管执法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监管执法机制严密完善,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明显提升,执法设备、执法车辆及制式服装按标准齐全配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开展。

  ——安全基础保障得到有效改善。保障建设发挥功效,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煤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线上实时监控;煤矿重大灾害“一矿一策”综合治理,化工等重点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公路安全防护持续推进,乡道以上公路危险路段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率100%;完善城市运行安全标准体系,提升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100%。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控水平和全民安全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明晰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党委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意见,选调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注重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做出积极贡献的监管人员的选拔培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作用和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纪检监察、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区域内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部署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政策引导和执法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引导推动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州、县(市)两级要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机构、编制,实现监管职责法定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构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体系,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推进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和处理意见。

  (四)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支持保障。组织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强化“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宣传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指导主流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统筹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规违纪和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督促落实。政法机关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协调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实行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专业部门专项监管,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

  公安(交警、消防)、环保、质监、气象等专项(专业)监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重点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其他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标准,全面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培训、建设、自我监督等重点任务,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提高安全水平。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班组安全生产规范化“两化”创建活动。通过“两化”创建,落实“一业一规”“一企一标”“一岗一责”“一人一卡”“一日一醒(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建设活动。

  三、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六)健全完善地方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法制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制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审查,解决法规不配套、相关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加快修订《延边州安全生产条例》,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约束。

  (七)健全完善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制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推动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完善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州、县(市)安全监管部门纳入行政执法机构。各级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州、县(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实行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派驻执法或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机关在相关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安全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依据监管对象实际,配备相应监管人员和装备,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单独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在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配备专职人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落实监管措施。

  (九)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办公、购买社会服务、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严格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规定发放岗位津贴。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明确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条件,2020年实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75%。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移动装备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与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

  (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主体。科学制定实施执法计划,严格执行“双随机”抽查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内容、方式、频次等,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专家检查、互检互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完善安全监管执法程序规定,统一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十一)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适时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政协发挥参政议政职能,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完善安全生产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建立完善监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建立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制度,对案情相似、违法行为相同的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发现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主动撤销或变更并查明原因,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扩大“12350”举报投诉电话、安全生产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覆盖面,落实奖励机制,公开曝光企业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四、推进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十二)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建立新建项目、城乡规划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重点项目和区域安全评估,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淘汰安全生产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提高本质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动各类单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主体责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风险评估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绘制风险等级电子图,确定风险评估管控的主体、职责和措施,建立风险评估管控责任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受控。推动各类单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突出对重大隐患的精准排查、精准治理,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和事前追责,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建立重大隐患整改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机制。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结合安全生产季节性特点,突出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驰而不息地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把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以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坚持全过程控制的原则,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将双重机制建设与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以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推进并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

  (十四)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城市安全风险点和危险源,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和落实管控措施。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完备避难逃生设施。加强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城市安全事故。

  (十五)健全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管理职能,健全州、县(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体系。依托省统一建设的集现场信息传输、救援资源调度、远程会商指挥为一体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交通、医疗、通信、物资、装备、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救援保障机制。完善区域应急处置评估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发改、工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气象、水利等部门沟通联络和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等应急救援力量,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矿山等区域性应急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矿山重大灾害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抢险工程队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企业应急管理风险评估、预案编制和培训演练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落实企业应急处置责任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十六)加强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围绕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基础建设和应急救援全过程,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的综合治理,减少事故总量,全力防范较大事故。突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精准管控和治理,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全部退出。保留煤矿实施“专家会诊”、安全体检和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等综合治理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标准,实现机械化开采。

  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持续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项目规划、立项、设计、建设和日常监管等全过程监管机制。新建化工生产装置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按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推进非煤矿山头顶库、采空区工程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力、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复工复产(建)和扭亏无望的矿山,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加强对重点管控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动态监管,长途客运车辆、旅游车船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和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任务。

  实行消防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社会服务机构终身负责制。突出“一高”(高层建筑)、“一低”(地下建筑)、“一大”(大型综合体)、“一化”(石油化工企业)、“一老”(养老院)、“一小”(幼儿园)等重点场所,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将安全生产纳入建筑施工资质动态监管内容,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防坍塌、防高空坠落等为重点,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严格冶金工贸等已建成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复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退出。推动金属冶炼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监控等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大涉氨制冷企业人员密集生产作业场所监管力度。突出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综合治理,加强停产、复产、检维修、相关方作业等关键环节,以及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冶金煤气、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控。

  加强民爆物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民爆行业的应用。

  建立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特种设备监测、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开展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大型游乐设施等隐患专项整治。

  突出非高危领域常态化监管,结合事故处理和隐患整治,列出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监管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职业病防治。各级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落实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主体责任。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分级和差异化管理。开展尘毒危害因素和矿山、化工、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健全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州、县(市)两级依规配置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十八)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规范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完善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辖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案情复杂、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跨辖区、跨行业领域的事故,由相关政府和部门协同办理。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和助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公开发布。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对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五、推进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十九)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投入力度,设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及风险防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预防等,保障安全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和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转成本列支等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其在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面的使用范围,确保企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鼓励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十)加强安全科技支撑。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依托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技术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推广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应用。加强煤矿机械化开采、矿山地压灾害监测、危险化学品库区雷电预警系统、柔性施压快速封堵技术与装备、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成果的运用。

  (二十一)深化安全基础工程建设。突出抓好六项工程。一是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工程。依托省里统一建设的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集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隐患排查与执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远程监控预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于一体,实现系统数据、基础支撑、标准规范、实时监控等管理功能。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如期实现州、县(市)两级联网,保留煤矿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现线上实时监控。二是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实施重大灾害治理,聘请权威机构,对保留矿井分批开展专家会诊,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逐矿整治”。开展井下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防治示范项目,推动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工程技术措施,对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进行综合治理。三是危化品安全提升工程。落实《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明确限定部分安全准入清单。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开展园区安全评价,实行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立项、规划、选址阶段联合审批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一票否决”。按照《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实施方案》(工信原函〔2017〕58号)要求,实施全州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等重点工程。四是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普查和安全风险分级,加强采空区、积水区的专项治理。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预评价,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存在重大风险的不予立项核准;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项目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新建矿山项目,不再予以审批。五是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完善公路交通监控系统、公安交通指挥集成平台和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实现对公路通行车辆的有效监控。实施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六是职业病危害治理“百千万工程”。分步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百户示范企业、千户规范企业和万户达标企业创建活动,强化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中小微企业帮扶,分类、分级培育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尘毒危害严重企业做到责任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到位、健康监护落实、防治技术先进、防治效果达标。

  (二十二)完善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把安全知识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利用多种宣传途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六、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三)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保障。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列入全州鼓励创业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服务,加快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互帮互助和技术服务作用。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严格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专业化服务。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二十四)强化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监督其依法独立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事项,对做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积极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融合,落实中介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深化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二十五)完善市场推动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安全预防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计监督。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规范事项。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

  七、推进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设

  (二十六)严格责任考核。完善考核制度和评估体系,建立多元主体参加的考评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增加执法处罚、事故信息联网直报等工作内容。按照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定性评定与定量评定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通过采取巡查、检查、述职、考评等途径和方式方法,既考核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考核权重。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信息系统,推进在线考评和信息公开。制定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较大事故“一票否优”、重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报送本级组织部门。每年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县(市)、单位给予奖励,探索对安全生产突出贡献者的奖励途径。

  (二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从规划、审批、设计、建设、管理、监管、评价等各个环节倒查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及时将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明确主要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向州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州安委会办公室全程对全州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改革事项进行督查,督导其按进度要求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