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信息港4月9日讯 “旅行社对旅游服务价格、酒店星级等进行虚假承诺”,“诱骗购物、强迫消费”……今后这些行为将被重点查处。近日,记者从州工商局获悉,为了给广大游客营造一个放心舒适的旅游环境,维护全州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贯彻落实“旅游兴州”战略部署,州工商局积极探索,提出十三项加强全域旅游市场监管举措。
来看看这13项措施都是啥?

查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违法行为
突出旅行社、旅游酒店(饭店)、旅游商品市场、景区(景点)及周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涉旅经营企业,强化经营主体资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旅游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突出购物场所、车站、机场、酒店集中区、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查处购物商店、旅行社等涉及旅游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一是旅行社和购物商店违规发布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二是不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发布和变相发布旅游广告。三是旅行社利用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印刷品和店堂招贴等广告形式,对旅游服务价格、酒店星级、景点等进行虚假承诺。四是在商品上或者标签、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和对商品质量、制造加工地、性能、用途、数量、有效期限等内容作虚假表示或标注。五是购物商店利用广告和散发说明书、现场演示、销售诱导等方式,对旅游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和消费欺诈等行为
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行为。以旅游商品市场、酒店、餐厅等为重点,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短斤少两、诱骗购物、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旅游消费者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查处旅游合同违法行为
加强旅游合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旅游合同补充条款、特别规定、行程单、店堂告示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严厉查处合同欺诈和利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等违法行为。

查处旅游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围绕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六大旅游市场主体,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斩断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背后的灰色利益链。
查处网上旅游违法行为
重点排查和查处网络旅游市场中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提升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
利用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采取部门内部双随机方式,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餐馆、旅游酒店、旅游商场、旅游娱乐场所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旅游违法行为,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将检查结果记录于经营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强化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责任
树立社会化监管理念,强化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在经营行为规范、消费纠纷调解、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等方面的责任和作用。定期指导经营者健全完善进货查验、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经营者严格自律,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旅游企业信用监管
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平台”,加强旅游企业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的公示,并建立和完善旅游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监管机制,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受处罚案件信息等向社会公示,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
开展诚信经营创建活动
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六大旅游类市场主体中开展“诚信经营,放心舒心旅游消费在延边”创建活动,倡导: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搞虚假宣传、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诚实守信经营、文明旅游等公开承诺,争创100家“诚信经营,放心舒心旅游消费”示范企业。用“以点带面”的方式,更好地提升延边州旅游消费环境的安全度、诚信度和满意度,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普法工作
加强旅游监管执法干部学习培训,使干部切实学懂弄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高化解旅游矛盾纠纷的能力。当好普法“宣传队”,广泛宣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旅游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增强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建立健全旅游市场快速维权机制
建立旅游执法快速反应队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节假日重点旅游时段旅游投诉和突出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作用,及时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积极推进“旅游消费维权服务站”进景区(景点)、进旅游商品市场、进乡镇工作,实行协商和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使旅游消费纠纷就地化解。
强化旅游消费投诉大数据运用
建立健全旅游消费投诉举报数据库,围绕旅游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旅游投诉信息数据的分析和运用,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发布旅游消费警示、提示信息,探索推进旅游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认真做好“诉转案”工作,对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旅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