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面向各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下发了《关于规范延吉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据了解,通知中有关事项是按照《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物业治理工作组三年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综合考虑延吉市物业管理实际、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参照毗邻县市收费标准而制定。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是指新建住宅物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
服务内容里的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物业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分为一级服务:无电梯1.3-1.6元/㎡/月,有电梯1.5-1.8元/㎡/月;二级服务:无电梯0.9-1.3元/㎡/月,有电梯1.1-1.5元/㎡/月;三级服务:无电梯0.4-0.9元/㎡/月,有电梯0.6-1.1元/㎡/月。
别墅区和非住宅的前期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定依据由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786-2013《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文件确定延吉市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详见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原则;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服务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原则。
计费方式采取包干制计费,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计费内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前期物业服务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月”。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实行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延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