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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出台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2020-12-09 13:14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日前,记者从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该局与州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延边州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奖励部门、举报范围、适用条件、奖励金额等内容。

  举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等行为,都可获得奖励。

  《办法》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州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

  延边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可给予举报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1-3%的奖励,奖励额度最低500元,最高10000元。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10000元奖励;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另外,举报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即使不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根据调查认定的危害程度,同样参照奖励资金发放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并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或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举报事项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需要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举报人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州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2514759、州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hbj.yanbian.gov.cn/等方式进行举报。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刘源江 通讯员 于静


编辑: 张琪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