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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高速公路隧道内下车 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3年6个月

延边州首例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在延开庭审理

2019-03-28 14:56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3月28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延边州首例被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JPG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郑某酒后乘坐孙某驾驶由延吉驶至图们的某大型营运客车。该车辆沿珲乌高速行驶至珲乌高速珲春方向73公里长安隧道内时,郑某因要求孙某在高速公路停车遭拒后,挥拳殴打孙某的面部,造成客车失控与隧道墙壁发生碰撞,司机孙某面部受伤,有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延吉市法院认为,被告郑某在正常行驶的客车内,殴打司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审判长李柱善当庭宣判郑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郑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在公交车上乘客辱骂殴打、拉拽公交司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司乘矛盾”、以及人们公共出行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一大焦点。公交车、客车是最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众多,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任何对司机的干扰和侵犯,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危害众多群众的生命安全。延吉市法院将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严惩,望广大的乘客遇事要冷静处理,切莫在行驶中的车辆内发生争执或攻击行车司机,否则后果严重,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刘源江 通讯员 梁静 图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